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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开展08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总所  发布时间:2008-05-15 09:42 阅读:751次
中注协关于开展08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制订完成,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2008年是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五年,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确定本地区2008年检查对象时,应当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实现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的目标。

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5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中注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以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另行公布。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08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08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4.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况汇总表(表式)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以贯彻落实两大准则体系和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在强化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和指导,严格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7年度没有接受检查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将组织对其检查;在2007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受到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有选择地进行复查。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以总所为主体,以上市公司报告为重点,并可根据总分所报告的数量适当延伸至分所。

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在确定检查对象时,应结合前四年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实现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的目标。

在确定具体检查名单时,应将三年内涉及“炒鱿鱼、接下家”行为、承接新审计客户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控制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情况,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在检查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3号)提及的八大高风险领域中,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2)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3)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4)关联方认定及重大的关联交易;(5)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6)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置换;(7)异常的股权转让;(8)股权激励措施。

检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重大审计程序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对于发现的重大会计问题,应当最终落实到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搜集的审计证据上来,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针对特定业务实施了必要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重点关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了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二是所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质量如何,三是制度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注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 检查准备阶段(截至531)。

510前,发布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515前,修订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5月底召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暨布置会,并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2. 检查实施阶段(6月初至7月中旬)。

组织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3. 论证和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1031)。

1031前,针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地方协会的检查工作应于200810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2008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及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遴选检查人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执业质量检查和相应的处理处罚工作。

2.继续贯彻“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精神。严格按照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行业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惩戒和申诉工作程序,并做好对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跟踪监管,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检查效果。

3.加强宣传工作。检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检查成果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宣传,各地方协会应当及时提供各类检查信息,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沟通情况。中注协将组织编发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地方协会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进展情况。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7年度没有接受检查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将组织对其检查;在2007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受到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有选择地进行复查。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以总所为主体,以上市公司报告为重点,并可根据总分所报告的数量适当延伸至分所。

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在确定检查对象时,应结合前四年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实现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的目标。

在确定具体检查名单时,应将三年内涉及“炒鱿鱼、接下家”行为、承接新审计客户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控制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信息来源:中注[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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